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地位,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張福貴27日介紹,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範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範圍。 二是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三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據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實行以來,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和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有力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據農業部的統計,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了199.9萬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入社的農户超過1億户,約佔全國農户總數的46.8%。 但張福貴也表示,現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比如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由單一的生產經營轉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發展,需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內涵予以重新界定。同時一些地方設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規範和保障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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